上海公司法律师网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内容导航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合同法务 >> 合同的订立 >>

合同的形式

2008-06-29 18:54:26  作者:gongsi8  来源:上海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见民则第56条,民则见第65、66条)
关键字:合同 形式

法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见民则第56条,民则见第65、66条)

释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指即运用对话的方式缔约。其他形式是旨合同除了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外,还可以有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是仅用行为向对方为要约,对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

本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意的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能当然认定其为无效。

责任编辑:gongsi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