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释义:书面形式是指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主要优点在于,它能够通过文字凭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既有利于当事人依据该文字凭据作出履行,也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能够合理公正地解决纠纷。
书面形式包括三种:
1、合同书:合同书是指载有合同条款且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的文书。特点:一是合同书必须以文字的方式为内容载体,也就是必须要有某种文字凭据。二是合同书必须载有合同的条款,否则 就不能成为合同;三是合同书必须要有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2、信件:信件是指载有合同条款的文书,是当事人双方通过书信交往现而积累下来的文件。
3、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合同法承认数据电文形式可以作为书面形式,还具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可以成为书面形式,从根本上讲是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二是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书面形式,有助于使当事人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三是如果不将电子合同形式规定下来,则电子合同又不同于口头形式,因为它不是对话的方式,也可以打印在纸张上,这样就会在法律上不能明确其究竟属于哪一种缔约形式,从而使这种交易不具有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