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释义:要约的有效期间是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也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时间,在此期间之内,受要约人如果予以承诺,则合同成立;超过此期间未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本法规定要约奉行到达主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