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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登记注册

2008-06-23 15:19:41  作者:gongsi8  来源:上海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如何办理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登记注册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内外资企业互转登记的概念

   内外资企业互转登记是指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企业类型转变的变更登记行为。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外国(地区)(含港、澳、台)投资者通过增资或转股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 权;

2、依法登记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将其在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经济组织或中国公民;

2、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也可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后,外方所持股份应低于总股本25%。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内、外资互转的企业,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注册大厅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内外资企业互转登记统一由市局负责办理;内资转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或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

 

收费标准 

办理内外资互转登记,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

(一)注册资本不增加的,收取登记费100元。

(二)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互转登记的程序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涉及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二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到外经贸部门审批,领取批复及《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国 家工商总局履行登记手续,需要在市工商局登记的,须经国家工商总局书面委托);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gongsi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