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法律师网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内容导航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公司法律 >> 法律法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2008-06-16 12:20:10  作者:gongsi8  来源:上海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5号
成文日期:2007-08-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gongsi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