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即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需处于自己的意愿,不受他人强迫也不得强迫他人订立合伙协议。
平等,即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相互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出资的多少而有差别,也不因是发起的合伙人还是响应的合伙人而有地位差别,在订立合伙协议中,各自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同。
公平,即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应体现公平原则,任何合伙人不得以其所处的优势地位或条件,如出资额多,而要求他人夺承担义务,也无权规定在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或亏损承担中损害少数合伙人的权益。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诚实信用,即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陈述与自己有关的情况,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应真诚,讲究信用,不得虚假和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