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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伙的相关规定

2008-05-26 19:36:43  作者:gongsi8  来源:上海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简介:法定退伙的相关规定
关键字:法定退伙 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解析:(一)关于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之后,其法律人格已经消失,合伙人的身份也就随之消失;
(二)关于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付债务能力时,也可以导致合伙人身份丧失的情形。合伙人如果不再具备偿付债务的能力,其权利能力就不完全,那么他在合伙企业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无法落实,合伙人的资格自然就无法保留;
(三)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成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死亡发生于注销登记时,这类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也法定丧失合伙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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