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履新出资义务是合伙企业成立与存续的重要条件,是合伙人加入合伙企并享有合伙企业各项权利的前提,未履行出资义务,说明合伙人已严重违约,合伙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合伙关系无法继续存在,其他合伙人因此有权决议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