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即退伙人退伙时随以分担合伙债务,但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在退伙人清偿后,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过其应分担数额的部分。
退伙人哪些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简介:退伙人哪些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即退伙人退伙时随以分担合伙债务,但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在退伙人清偿后,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过其应分担数额的部分。 责任编辑:gongsi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