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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规定

2008-05-26 19:02:44  作者:gongsi8  来源:上海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4  文字大小:【】【】【
简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削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基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削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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