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的两种途径?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指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被动认定是指,已经发生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法律救济方式。
目前,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已经明确了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是采用“个案处理,被动认定”方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这一规定改变了《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对于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而言,如果没有确切的法律诉求,该商标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巴黎公约》缔约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多采用这种形式。

